美國監管政策的大鬆綁
2026-03-18 18:51:03
今天,一個給加密資產正名的標誌性政策終於在美國落地了。
美國證監會(SEC)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一起對加密資產進行了詳細地分類和定義,對什麼樣的加密資產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什麼樣的加密資產屬於商品期貨委員會的監管範圍進行了明確的說明。
這個新政策目前定義了五大類資產:數字商品(digital commodities)、數字收藏品(digital collectibles)、數字工具(digital tools)、穩定幣(stablecoins)和數字證券(digital securities)。
- 數字商品
我們平時多見的各類區塊鏈原生代幣(包括BTC、ETH、SOL等)都屬於"數字商品"。這類資產明確只屬於CFTC監管。
- 數字證券
這一兩年來生態內討論得非常熱烈的股票代幣、債券代幣等明確屬於SEC監管。
- 數字收藏品
我們熟知的NFT(比如文件中直接點名的加密朋克和Chromie Squiggles)、迷因幣等這類收藏品,因為它們本身不提供持有者金融回報的預期,所以它們既不受SEC監管也不受CFTC監管。
但是,如果NFT承載了具有金融回報預期的權利或者權益,比如將證券或者債券以NFT的形式發行,則它們歸屬SEC監管。
- 數字工具
數字工具是指在加密生態中作為工具使用的加密資產,比如ENS域名、會員卡等。
這類資產在它們的開發階段(即網絡實際形成以前)歸屬SEC監管,而在它們的網絡已經形成並且已經去中心化以後,它們歸屬CFTC監管。
- 穩定幣
我們熟知的USDT、USDC等就是這一類了。
如果穩定幣僅僅只是作為"現金等價物"(cash equivalent)在支付場景中使用,它們歸屬CFTC監管。
但如果穩定幣的價值掛鉤可產生收益的資產,則歸屬SEC監管。看到這一條,我想起現在生態中一類可自動產生利息的穩定幣。這類穩定幣按照這份新規應該就屬於SEC監管了,理論上持有人需要進行資格認證。
此外,對加密生態頻繁出現的以下幾個動作,這份新規也進行了明確的說明:
- 挖礦(Mining)
這不算發行證券。
新規給出的理由是,這是一種網絡維護和去中心化共識的生成行為。由於挖礦獲得的獎勵是基於計算貢獻(PoW)或算法預設,而不是投資於某個"共同企業"並依賴他人的管理努力。
- 質押(Staking)
在協議層,質押不算證券;但如果托管質押,則需滿足特定條件。
如果是個人直接在鏈上節點質押或委託質押,被視為參與網絡共識,不屬於證券行為。
如果是通過交易所或中介機構質押,只要中介機構不涉及資產的二次借貸、槓桿交易或裁量權交易(Discretionary trading),且僅作為技術接口收取服務費,也不被視為證券發行。
質押憑證(LST):如 stETH 等,只要底層資產是"數字商品"(如 ETH)且憑證僅作為贖回權證明,而不具備額外的利潤分配機制,通常不被視為證券。
- 空投(Airdrops)
這也不算發行證券。
SEC 認為,只要接收者沒有提供金錢、商品、服務或其他實質性對價(Consideration),空投就不滿足Howey Test中的"金錢投入"(Investment of money)要素。
這個適用場景包括向特定持幣用戶空頭、測試網早期用戶獎勵、或基於應用使用記錄的空投,這些都被明確列為非證券行為。
- 包裝資產(Wrapped BTC / Assets)
這不算發行證券。
監管規則認為只要包裝協議(如 wBTC)是 1:1 錨定底層非證券資產(如 BTC),且其主要功能是提供跨鏈互操作性而非"募集資金",那麼這種"包裝"行為被視為一種技術映射。
這份規則我認為已經非常清晰地解釋了絕大部分困擾在我們心底的諸多問題。
總而言之,根據這份新規,加密生態中的用戶目前參與的絕大部分活動(只要不是買賣代幣化證券或者債券)基本全都不歸SEC監管,不受傳統證券投資者所受的那些約束和限制。
最新快訊
ChainCatcher
2026-03-19 02:19:45
ChainCatcher
2026-03-19 02:16:40
ChainCatcher
2026-03-19 02:15:58
ChainCatcher
2026-03-19 02:15:43
ChainCatcher
2026-03-19 02:14: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