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研討會:僅個人持幣、炒幣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2026-01-08 15:10:14
ChainCatcher 消息,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上海高院指導,上海二中院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聯合主辦刑事審判研討會,聚焦"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適法統一"主題,研討內容整理如下:
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應綜合判斷涉虛擬貨幣洗錢罪中的主觀明知,以防止客觀歸罪。
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行為類型及既遂標準的認定,一是準確把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這一犯罪本質;二是實施洗錢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即屬於犯罪既遂;三是依法從嚴打擊洗錢犯罪,堅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涉虛擬貨幣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如行為不具有經營行為特徵,僅屬於個人持幣、炒幣,則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如果其明知他人非法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外匯,仍通過兌換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幫助,情節嚴重的,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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